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 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 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之簽 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