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本辦法 107.12.24 修正之第 2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實施。
證券商自有證券、融資買進擔保證券、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及自其他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借入之有價證券,欲作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列用 途時,除證券交易所或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撥入證券借貸專戶後,始得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