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1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其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轉入與轉出證券,應通
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撥轉作業。
證券商開立於他家證券商之自有證券帳戶內證券,須將該證券先轉入證券
商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後,始得提供為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