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3 條
證券商應每日將其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
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
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