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本辦法 107.12.24 修正之第 2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 三日起實施。
客戶了結部分借券部位,若其借貸帳戶尚未了結部位之整戶擔保比率低於 擔保維持率時,出借證券商得於不低於其擔保維持率之必要範圍內,留置 應退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