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28 條
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法律上爭議、喪
失信用交易資格或停止買賣等不適格事由者,證券商於依第二十五條計算
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證券,並即通知客戶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
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