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5 條
客戶有第三十三條違約情事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證券商註銷證券借貸帳
戶者,於清償、給付完畢或結案後,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其開立證券借貸
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