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5-2 條
華僑及外國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所註銷登記者,
證券商接獲通知後不得受理該客戶新增證券借貸交易,並應通知其了結證
券借貸交易,於了結後註銷該證券借貸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