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 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 證券商法人股東。 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前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