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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36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
    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
    證券商法人股東。
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前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