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應先完成下列作業,始得接受客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業務 : 一、開立客戶受託買賣帳戶。 二、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三、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前項第二款作業,客戶為自然人者,簽訂「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 契約,客戶應年滿二十歲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 有價證券」契約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 並送證券交易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