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6 條
證券商應先完成下列作業,始得接受客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業務
:
一、開立客戶受託買賣帳戶。
二、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三、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前項第二款作業,客戶為自然人者,簽訂「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
契約,客戶應年滿二十歲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
有價證券」契約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
並送證券交易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