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依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出借、借券、還券相關事項。
二、擔保品明細、價值、擔保比率。
三、擔保品之追繳、領回、更換與處分相關事項。
四、權益補償相關事項。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客戶,但當月無借貸交易紀
錄且未經客戶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應取得客戶簽具之同意書,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有價證券借貸相
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
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
證券商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並向證
券交易所繳交履約保證金者,第一項第二、第三款之登載事項以履約保證
金提交情形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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