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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使用模型管理作業之內部控制應行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Internal Control of Securities Firms Using Modelling in Management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5 條
(內部稽核制度)
為落實執行使用模型管理作業,證券商應建立符合下列規範之內部稽核制
度,並確實執行相關內部稽核作業:
一、證券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其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
    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除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理規則」資格之規定外,職位至少應相當於副總經理或協理,且不得
    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二、證券商應配置電腦稽核人員,協助內部稽核人員執行使用模型管理之
    查核作業。
三、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評估使用模型管理作業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
    制。
四、內部稽核單位應擬訂使用模型管理作業之查核計畫,定期與不定期執
    行內部稽核作業,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並留存
    相關稽核紀錄。
五、對於前揭檢查作業所發現之情形,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有異常事
    項時並應提報董事會。對於所提報之缺失及異常事項並應由內部稽核
    人員定期追蹤覆查,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六、內部稽核單位之報告程序應獨立於交易活動、後檯作業及風險管理體
    系之外,內部稽核之深度、廣度與頻率,在發現有異常狀況出現時,
    或公司本身產品種類、模型使用及內部控制有重大變動時均應增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