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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指證券商依與客戶之約定,保管客戶款項於證券商現金
管理專戶,其期間不得超過十個營業日。
本辦法所稱運用,指證券商依與客戶約定之運用標的相同者,集合客戶委
託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款項,以證券商名義進行投資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