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7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
分之二百。但因保管所生之利息及運用所生之損益,不計入本項總金額。
證券商應依前項每月月底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提存營業保證金,並應於次月
第十個營業日前增補營業保證金或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回溢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