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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
率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訂定。
證券商因保管客戶款項於現金管理專戶所生之銀行利息,及證券商以其名
義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投資所得之收益係為客戶所得。證券商應於收益
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
扣繳憑單。
前項因保管客戶款項於現金管理專戶所生之銀行利息,證券商扣除所需費
用及稅捐後,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發還客戶,且其
款項應限定撥轉至客戶從事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
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證券商以其名義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投資所得之收益,扣除第一項所定
之管理費及稅捐、所需費用後,每一年結算一次,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發還
客戶,且其款項撥轉帳戶同第三項之限制。客戶提前終止本項業務之契約
時,證券商得提前發還該客戶投資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