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6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載明證券商信用評等等級申報、證券商開辦與停止辦
理及恢復辦理之作業程序、證券商承作額度之申報、保管與運用款項來源
之撥轉方式、未達約定運用最低金額之撥轉方式、款項運用應遵循事項、
運用損益之分配及撥轉方式、保管款項利息之分配及撥轉方式、管理費與
稅捐處理、客戶交割支應資金之處理、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客戶提前終
止契約之處理、款項收付與運用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之傳送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