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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9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應於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內依客
戶別設置分戶帳,並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二、未達運用最低金額之撥轉。
三、運用標的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四、續依客戶約定進行資金運用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五、保管所生利息及運用所生收益之撥轉。
六、支應客戶交割款項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七、客戶提前領回資金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八、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或到期不續約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
日帳載明細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客戶。另對帳單記載之已運用標的交
易明細及餘額明細資料,應包含:
一、基金名稱、總單位數、淨值。
二、附買回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標的類別、所分配之承作金額、利率、契
    約期間。
三、買賣斷運用標的類別、名稱、票面金額、票面利率、購買金額、成交
    價、交易日及到期日等資料。
證券商應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屬與證券商本身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
公司所從事之交易,於對帳單中予以註記。
證券商應取得客戶簽具之同意書,同意證券商得將其個人之委託保管及運
用其款項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關所指定
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