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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
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
告、函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