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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2 條
客戶有買賣交割款項不足情事時,證券商應逕行就該客戶尚未達款項運用
最低金額之保管款項,支應客戶交割之需,仍有不足時,則依與客戶約定
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支應所需。
證券商辦理前項支應交割資金之撥轉,應將處理運用標的後之價金撥入證
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再立即撥轉至證券商相關交割帳戶,為客戶辦理交割
。
證券商發現客戶所需之支應資金金額,依第一項處理方式仍有交割金額不
足之情事,或有處理運用標的之價金無法於客戶應屆交割期限前撥入之情
事,應立即通知客戶,以明權責。
第一項所稱客戶交割不足之帳戶限為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且證券商應與客
戶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