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6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單筆之交易期間不得大
於一百八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