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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7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交易相對人最近一年內
之長期信用評等須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