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9 條
證券商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證券商本身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從
事買賣斷交易及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及商業票據等三種商品附
買回交易,應於交易日之次月底前向客戶揭露交易當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揭露之對應天期臺灣短期票券成交利率指標,無成交利率指標者,應揭
露對應天期之臺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
證券商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證券商本身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從
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應於交易日之次月底前向客戶揭露交易當日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公告之營業處所附買回交易平均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