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指證券商依與客
戶之約定,保管客戶證券業務相關款項於現金管理專戶,並依與客戶約定
之運用標的相同者,集合客戶委託保管於該專戶款項,以證券商名義進行
投資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現金管理專戶,指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
務所設置之專戶。
前項現金管理專戶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該專戶之款項及運用標
的均不得流用,且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該專戶
款項及運用標的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本辦法所稱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依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
用其款項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已運用款項總金額,不包含因運用所生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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