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4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買賣斷交易或附買回交易,取得之標的
不得再行賣斷予他人、再次從事附條件交易或移作他用。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買賣斷交易或附買回交易,其標的限以
保管機構出具之短期票券存摺、集保存摺、債券存摺或附條件交易憑證代
替收執,證券商不得領取實體標的。
證券商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證券商本身從事可運用標的之交易,辦理本
項業務之結算交割業務人員不得與從事本業務交易之自行買賣業務之結算
交割業務人員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