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40 條
證券商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與證券商本身或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從
事有關第十條規定可運用標的之交易總金額,不得超過已運用款項總金額
之百分之五十。
證券商以現金管理專戶款項投資於買賣斷運用標的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
已運用款項總金額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