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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42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依每月月底客戶委託保管
及運用其款項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提存營業保證金。因保管所生之利息及運
用所生之損益,不計入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總金額。
證券商應於每月底計算前項保管及運用款項總金額,並於次月第十個營業
日前辦理增補營業保證金或經主管機關許可領回溢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