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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5 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
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本辦
法相關規定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應於開
始辦理三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函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並
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開始辦理:
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二、載明開辦日期、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至函報開辦日期期間之信用評等及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更新資料之文件。
三、於銀行開立現金管理專戶之證明文件及銀行信用評等等級資料。
第一項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向
證券交易所辦理證券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始得辦理;另證券商辦理客戶
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主管機關訂頒之「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