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證券商申請恢復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俟信用評等等級 及連續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符合資格條件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 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恢復辦理。 前項證券商已獲准恢復辦理而申報開始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