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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8 條
證券商申請恢復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俟信用評等等級
及連續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符合資格條件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
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恢復辦理。
前項證券商已獲准恢復辦理而申報開始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