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發現有
下列事項即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將其列為財務報告審閱
之受查對象。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
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
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
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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