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者,除依前
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函請該公司改善、並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
或主辦證券承銷商提出改善措施函復本公司。另得視其情節輕重,對該公
司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
五十條之九第一項規定,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前項違約金之處罰,如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內累
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萬元至伍佰萬
元之違約金。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經依本作業辦法處以違約金者,該公
司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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