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 22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
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前項月報表,其格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申報主
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