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 34 條
期貨商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
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
    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
證券交易輔助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
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