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Domestic and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 條
本公司受託辦理下列各款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應依募發準則、外募發準則
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本國發行人申報初次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案件,暨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及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申報首
    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初次上市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
    。
二、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人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暨併
    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案件。
三、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
    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
    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