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
本之永續報告書,並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上市公司。但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二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適用。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
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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