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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17 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
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
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
前項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