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及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者。          
前項關係人持有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