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35 條
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
    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時,亦應
    一併載明前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