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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Related Matters of Special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for Merger/Consolidation and Acquisition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 4 條
特別委員會成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公開發行公司
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無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未符合第二
項資格或獨立董事人數不足之部分,由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
特別委員會成員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
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前項及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