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九月四日起實
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3 條
客戶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
更應以書面通知證券商,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
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其方式應載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