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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4 條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客戶當面簽收方
式為之,或經客戶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其方式應載
明於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
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
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