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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及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
本辦法所稱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以有價證券、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或
其他商品擔保融通為限,其擔保品範圍如下:
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及國際債券、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或黃金現貨。
三、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以下簡稱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
四、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前項所稱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係指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規定於櫃檯買賣中心登錄買賣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稱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
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條之
一規定之信託基金。
前項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新臺幣
計價者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係指證券商客戶於申請日當日及前一
營業日買進、賣出第二項第一款有價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收價金,並扣除
客戶已於申請日前申請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而尚未償還之款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