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九月四日起實
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8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
    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客戶。
前二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