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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0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辦理證券業
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
四百,並應每日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相關資料,其內容包括融通目的、融通
金額、擔保品種類等。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對每一客戶最高融通限額,由證券商
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
度及控管授信風險,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個別客戶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最高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
    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及訂定整體授信業務對個別客戶融通
    資金或證券之總額,分別不得超過淨值一定比例之標準。對於個別客
    戶之融通額度如達新臺幣三億元或證券商淨值百分之一取其較高者,
    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二、個別客戶單一證券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最高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
    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
三、辨識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客戶之方式,並對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客戶
    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額度,設定特別之監督與核決程序。
四、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客戶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額度之方式,並避免集
    中由單一客戶使用。
五、證券商評估個別客戶之最高融通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
    存在關聯戶情形,即對該等客戶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者(例如代理買
    賣等),基於授信風險考量,應就其授信額度合併控管,並適用於已
    開戶之客戶辦理續約、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惟如客戶之關聯戶有額
    度調整或新增關聯戶等異動,仍須就客戶與其關聯戶之融通額度合併
    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