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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31 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單一營業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
淨值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
百分之一百者,應於當日向證券交易所申報相關融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