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5 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書件,
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本辦法相關規
定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向證券交易所
辦理證券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始得辦理;另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
貸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
定之資格。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
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俟連續三個月
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而尚未辦理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