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本辦法 110.04.01 修正之第 19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 日起實施。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所取得之擔保品,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 意書者,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券及轉融通證券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