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Trading in Securities on a Fixed-Term, Fixed-Amount Basi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4 條
證券商總公司應於成交日按個別有價證券申報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成交
分配明細,其申報總、分公司各委託人、證券商信託財產專戶及調節專戶
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應與當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個別有價證
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符,並須於當日下午三時至六時依規
定電腦格式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並不得
於成交日後申報分配明細之部分或全部調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