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Trading in Securities on a Fixed-Term, Fixed-Amount Basi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9 條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得於其總公司開立調節專戶,調節以定期定額
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之有價證券數量。
證券商不得以前項調節專戶申報買進有價證券,僅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
帳戶成交後申報分配買進有價證券。
證券商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於分配同種類有價證券至調
節專戶之數量僅得為零股,超逾數量應於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前以調節專
戶進行轉賣。
證券商同時以經紀業務及財富管理業務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者,得分別
開立調節專戶。
證券商依第六條第三項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契約者,於受託買賣客戶
自行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時,其得調節該有價證券買進成交數
量至整數交易單位,不受定額之限制。
本國證券商總公司調節專戶之證券買賣帳號為 9899XX-檢查碼;外國證券
商在臺分公司調節專戶之證券買賣帳號為 99899X-檢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