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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
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
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