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1 條
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其自行或委外營
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維護資通
安全之必要時,亦同。但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者,經該機關資通
安全長及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資通安全長核可,函報主
管機關核定後,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公務機關發配供業務使用之資通訊設備,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
資通安全產品,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但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
者,準用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前二項有關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審查程序、風險評估、情資分享、使
用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