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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英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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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 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